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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協議”是否等同於勞動合同?
    發佈日期:2016-02-03     發佈者:BOBAPP下载链接股份     瀏覽量:9898

    【案情簡介】

    近日,江蘇鎮江市潤州區仲裁院接到一起因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之後又違約引發爭議的特殊案件。陳某爲某大學畢業生,2015年畢業前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並向該公司交納了2500元檔案轉移手續費。在報到期限前違約沒有到該公司上班並要求該公司返還2500元手續費,遭到公司拒絕。與公司幾經交涉無果後,逐向潤州區仲裁院申請仲裁。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三方協議”是否等同於勞動合同?

    陳某認爲,2500元是轉移檔案手續費,並不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應該退還給本人。

    公司認爲,2500元手續費在協議中已有約定,陳某隻有在公司服務滿2年之後才能返還,陳某出爾反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並表示公司不應退還陳某2500元手續費。

    本案中,法院認定陳某與某技術公司約定的“檔案轉業費”爲無效條款,該公司同意調解並返還陳某檔案轉移費2500元。

     

    【案件評析】

    由於此案是涉及勞動關係建立前的先行行爲,涉及仲裁範圍及由其產生的法律效力。於是仲裁員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 “三方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當時人雙方實際上籤訂的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一旦畢業生離校後,學校將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則同時終止。“三方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畢業生拿到畢業證、報到證等,在明確勞動關係之後,應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協議中約定的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等寫入勞動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規範企業設下的侵權陷阱。

      本案中,《高等院校畢業生“三方協議”》僅僅是陳某與單位爲了簽訂勞動合同所作的準備,應是一份意向協議。該協議中未對工資、崗位、勞動條件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約定,僅有該協議無法起到保護勞動者勞動權利的作用,仲裁院認爲該“協議”無法代替勞動合同的作用。因此“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必備條款,並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但是“三方協議”畢竟是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一個行爲,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規定,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此案中公司借轉辦檔案爲由,收取陳某的檔案轉移費,並且約定爲公司服務2年後返還,本質爲向陳某收取押金或違約金。

    《勞動法》中也多次將“押金”列爲禁止性條款,並且明確規定:除“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訂立違約金。所以該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該項條款爲無效條款,應退還陳某2500元。

    (作者:宋家興律師,文章內容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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