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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被行政拘留,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發佈日期:2016-02-17     發佈者:BOBAPP下载链接股份     瀏覽量:10274

          【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合同期內因在社會上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該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刻與張某解除了勞動關係。張某認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申請勞動仲裁。

          【爭議焦點&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企業員工被公安機關拘留,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認爲,自己被行政拘留並沒有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更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與自己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認爲,張某因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影響公司形象,不適合繼續留用,於是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仲裁庭審理過後認爲,企業不得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被行政拘留並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公司不得以張某被行政拘留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張某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

          【案件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爲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而本案中,張某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留,未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進一步分析,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該公司雖然不能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在張某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

          (文章內容有刪改,轉自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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