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是否停發工傷待遇?

【經典案例】


江某系某商場服務人員,雙方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商場依法爲其繳納了社會保險。某日,江某在用梯子清理架子上貨物的時候不慎跌落,當場不能走動。經醫院診斷,江某腿部骨折,住院期間,某商場爲江某申請了工傷認定 。後江某傷情逐漸穩定,要求公司支付其2萬元傷殘補助金,否則拒絕出院。商場表示江某應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再根據鑑定結果決定是否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但江某不予配合,傷殘鑑定未能順利進行。此後,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拒絕支付江某主張的費用。江某不服,遂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商場支付傷殘補助金和住院期間的全部費用。


【爭議焦點&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爲: 員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單位能否停發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在勞動能力鑑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種工傷補償,江某拒絕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故其要求商場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沒有法律依據。江某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其不再享有工傷待遇,用人單位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故仲裁委駁回了江某的仲裁請求。


【律師說法】


傷殘等級鑑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所必需的,職工不接受傷殘等級鑑定時我們無法對傷者的傷殘程度作科學的評判,也就無法對工傷職工的傷害公平、公正地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第二項即爲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也對此做了相同的規定。


法律賦予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權利並不意味着法律放任工傷職工的權利行使,上述法律規定是對濫用權利的一種有效抑制。有些工傷職工爲了獲得較高的補償而拒絕勞動能力鑑定,如果任其行爲持續將極大地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實踐中,在明知職工工傷已經治癒的前提下,職工還要求享受傷殘補助時,針對職工拒不出院的行爲,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本案中,江某在傷情恢復,且商場已明確告知其應當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仍拒絕傷殘等級鑑定,商場拒發其主張的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仲裁委的裁決於法有據。


BOBAPP下载链接提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詳細的傷殘等級制度,職工受傷時,應當依法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根據不同的鑑定等級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這是工傷保險賠償公平、合理的表現。而職工出現不配合進行傷殘認定的情況時,用人單位也可以主動要求爲其申請鑑定。


*案例來源:華律網  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