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員工曬工資單爲由解除勞動關係?

【經典案例】


呂某於2011年10月8日入職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工作崗位爲業務拓展主任。公司向呂某發送的《聘用通知》中強調,工資屬於高度機密,員工之間不得彼此交流工資信息。呂某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如不履行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公司有權解除與呂某的勞動關係。此外,公司的員工手冊也規定,未經授權披露員工個人信息屬於嚴重違紀行爲,可以嚴肅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014年12月28日,某社交軟件上出現一張工資單局部截圖,顯示數據爲:社保繳納數額493元,個人公積金繳納數額368元,月工資5300.64元,但無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該工資單引起了網友熱議,大家對實際工資、單位、職級進行了猜測,有網友表示這是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的工資單。


公司發現此事後,進行了調查,調查報告認爲網上出現的爲呂某2014年11月的工資單,而呂某的薪資郵件由系統自動發送到她的郵箱後,未向其它郵箱轉發過。該工資單中還載明:工資信息屬於保密信息,除薪資福利部同事以及您的上級主管外,請勿與其他同事交流或向他人泄露。公司認定泄露薪資信息是呂某所爲,2014年12月29日,向呂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日,呂某與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雙方確認最後結薪日爲2014年12月29日。


2015年1月7日,呂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呂某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餘元,並更正《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爭議焦點&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用人單位以員工泄露薪資爲由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法院經審理認爲,社交軟件內信息爲匿名發佈,公司認爲呂某泄露工資單僅爲猜測及分析,並無充足證據證明,故其解除行爲違法,故判決由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律師說法】


由於員工的工資單中的繳納稅務、薪資數額一般能反映出一些企業的經營成本等原本應避免被競爭對手知悉的信息,員工泄露工資單的行爲,客觀上存在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因此,目前不少公司都會和本案信息諮詢公司一樣實行“密薪制”,在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泄露工資信息,或直接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在員工泄露工資單時按照相應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行法律並未直接禁止公司實行密薪制度,只要能夠證明員工手冊系經民主程序制定,且不存在違法事項的,本身並無不妥。然而,由於本案信息諮詢公司未能充分調查取證,確認工資單即爲呂某所披露,流出的工資單也未直接體現用人單位信息,最終導致其主張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過本案,提醒勞動者:工資單不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同樣也會泄露個人信息,應當儘量杜絕曬工資單等行爲。透露個人薪資水平可能導致受到其他同事的排擠;而如果所在單位符合法律程序實行“密薪制”的,也並不屬於霸王條款,因違反相應公司規定或保密協議約定泄露工資單情況最終造成損失的,將可能被依法辭退,甚至更需承擔相應的賠償。


*內容來源:齊魯晚報網  有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