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能否基於地域、性別等與“工作內在要求”無必然聯繫的因素設置篩選條件?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限制期限與仲裁及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有實際關聯,該限制期限的約定內容是否還有效?
用人單位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不能享有該獎,勞動者被提前解除,但完成年度業績、沒有過失且非主動辭職,能否獲得年終獎?
用人單位制定了相應業績的獎勵措施,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用人單位能否以未經審批爲由拒絕支付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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