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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發佈日期:2016-07-13     發佈者:BOBAPP下载链接股份     瀏覽量:4349

        【經典案例】

        廖某於2013年1月1日進入上海某汽車金屬零部件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員崗位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止,工資爲7000元。2015年11月30日,公司向廖某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在原待遇不變的情況下願意繼續與其續簽勞動合同。但廖某覺得現在物價每年都在漲,自己的工作也做的不錯,公司應該爲其加工資,於是在公司的通知回單上明確提出需調薪至8000元,低於此標準不續簽。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廖某發出書面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以廖某不續簽勞動合同爲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金。2016年1月5日,廖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就續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而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廖某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員會認爲,公司提供了其通知廖某在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願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但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書面證據。證明瞭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勞動關係非公司方原因導致,公司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有一下四種情況:(1)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其中,只有第四種情況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其他三種情況都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述判斷,公司在與廖某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書面通知他,在維持原工資待遇不變情況下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體現了公司願意與廖某之間續存勞動關係的意願。雙方最終未能續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廖某提出加薪而單位未能答應所致。因此,這種情況屬於公司同意續訂合同,且維持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而廖某不同意,才導致合同未能續訂,屬於上述第四種情況,所以,公司不給他支付經濟補償是有道理的。

        文章來源:微信公衆號(上海HR勞動法)文章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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