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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導致的停工留薪期與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否衝突?
          發佈日期:2016-08-03     發佈者:BOBAPP下载链接股份     瀏覽量:4355

          【經典案例】

          張某與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爲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張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公司爲其申請了工傷認定,最終張某被認定爲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傷殘等級爲九級。張某住院3個月後,於2014年1月出院。張某回公司上班後向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有5天的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支付這5天的年休假工資。公司表示,其因交通事故請了3個多月的病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不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故不同意張某的請求。張某對公司的決定表示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因工傷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計入帶薪年休假假期?

          公司認爲,法律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張某工齡不滿10年,又因交通事故於2013年10月請了3個多月的病假,故不能再享受2013年度的法定帶薪年休假。

          張某認爲,其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工傷,相關部門對其工傷已有認定,且進行了傷殘等級鑑定。故其因病休息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病假,而是停工留薪期。根據法律規定,停工留薪期與帶薪年休假不能互相沖抵。

          仲裁委審理後認爲,張某住院接受治療暫停工作期間,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又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法定帶薪年休假假期,故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2013年5天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待遇。

          【律師說法】

          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員工所應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樣規定了在特定的條件下,員工不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本案中,張某因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相關部門認定爲工傷。故張某因病缺勤的性質已非病假,而是法律上所說的“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又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張某住院接受治療暫停工作期間,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並且,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法定帶薪年休假假期,故該公司應給予張某2013年5天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因張某的工傷期間單位工資已支付,故該5天的工資報酬應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

          文章來源:微信公衆號(上海信息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文章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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