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格的勞動法框架下,對於企業HR而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執行難度大、法律風險高、衍生問題多的事情。但因爲企業人員的優化管理,關係到企業運營與持續發展,HR管理層卻不得不迎難而上。
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妥當地運用單方解除與協商解除?有哪些常見的單方解除誤區,HR是否掌握了重要的協商解除技巧?在離職流程中,如何管理勞動報酬、財務與業務交接、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事宜?企業如何在離職潮中掌握主動權?
此次主題沙龍結合當前離職解僱中的常見操作難點,通過大量實操案例演繹,深入解析勞動合同的解除誤區、技巧、補償成本控制等,提高企業解僱的安全性與靈活性。
活動聚焦:
能否要求員工一律在指定醫院就醫?
如何應對“泡病假”?
如何理解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精神病是否屬於不能勝任,該如何應對?
能否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禁止兼職”?
活動大綱:
一、用人單位敗訴率高的三大原因
二、員工主動辭職或不辭而別
1、辭職需要單位批準?
2、不交接完,單位可以拒不辦理退工手續?
3、服務期內辭職的是否必須支付違約金?
4、員工主動辭職的,預告期內能否反悔?
5、員工不辭而別時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三、協商一致解除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達成的離職協議,能否撤銷
2、協商一致解除後,員工發現懷孕的,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簽訂離職協議後,單位未按約定支付補償的,勞動關係能否恢復
4、視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形
四、無過錯解除
1、醫療期滿解除
2、不能勝任解除
3、情勢變更解除
4、經濟性裁員
5、對無過錯解除的限制
五、過失性解除
1、過失性解除中應當注意的四個問題
2、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3、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解除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解除
5、不當兼職解除
6、欺詐等致勞動合同無效解除
7、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除
活動時間:
2017年6月30日 13:00-16:30
講師介紹:
李楠楠 律師
上海藍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上海財經大學法學碩士,擁有十餘年工作經歷,先後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服務經驗豐富,精通於企業運營管理風險、訴訟以及相關的事務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
活動地點:
上海市金沙江路1628弄綠洲中環中心1號樓12層
活動安排:
13:00-13:25 簽到
13:25-13:30 致歡迎辭
13:30-14:40 主題演講
14:40-15:00 茶歇
15:00-16:00 主題演講
16:00-16:30 Q&A
乘車路線:
地鐵13號線真北路站3號口,步行300米;
公交67路、94路、765路至金沙江路真北路站,步行100米即到
停車信息:
綠洲中環地下停車場
諮詢電話
400-699-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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